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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民初89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唐海波与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琴台购物广场、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海波,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琴台购物广场,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8964号原告:唐海波,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琴台购物广场,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通惠门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792153573Y。负责人:洪都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小兵,四川西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戴小露,女,199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被告: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46417996Y。法定代表人:宋琦,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叶小兵,四川西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戴小露,女,199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原告唐海波与被告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琴台购物广场、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海波承担。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