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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财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焕顺与苏进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焕顺,苏进才,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财保215号申请人陈焕顺,男,1967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苏进才,男,1975年3月15日生,住山东省诸城市。被申请人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驻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潍徐路62号。申请人陈焕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非诉财产保全一案,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苏进才驾驶的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所有的临鲁GVM39**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保全价值1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焕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苏进才驾驶的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所有的临鲁GVM39**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陈焕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仲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