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行审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春交巡大队、桑占锋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春交巡大队,桑占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05行审45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春交巡大队。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118号。负责人:柳海波,大队长。委托代理人:焦亚炜,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春交巡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桑占锋。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春交巡大队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410333-100085095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春交巡大队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春交巡大队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审 判 长 王张洋人民陪审员 赵西安人民陪审员 闫英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程 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