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执49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化纤总公司与张家港市丰泽羊毛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李新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化纤总公司,张家港市丰泽羊毛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李新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49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化纤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樊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强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丰泽羊毛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江被执行人:李新江中国化纤总公司与张家港市丰泽羊毛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李新江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于2016年9月8日作出的(2016)沪东证执行字第18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证书:被执行人为债务人张家港市丰泽羊毛纤维有限公司、保证人李新江,执行标的为债务人民币31113395.84元(其中欠款31020334.84元、垫付的公证费93061元)、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的迟延付款违约金(迟延付款违约金=债务余额×年利率11.75%×逾期天数),申请执行人中国化纤总公司可持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张家港市丰泽羊毛纤维有限公司、李新江未履行公证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化纤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丰泽羊毛纤维有限公司因负巨额债务已倒闭,法定代表人李新江下落不明,公司已无人员办公,其名下有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金港大道西侧总建筑面积为8294.24元的厂房,上述房产设定有债权金额1348万元的抵押权,已被另案处置,本院对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丰泽羊毛纤维有限公司现有的全部设备(设备的抵押权人为上海胜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抵押债权金额为1602.64万元)进行了评估,并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上述设备进行了拍卖,拍卖得款816000元,该款项低于抵押债权1602.64万元,已发放给抵押权人上海胜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故本案未有受偿。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丰泽羊毛纤维有限公司、李新江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丰泽羊毛纤维有限公司、李新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31113395.84元及违约金。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关联案件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作出的(2016)沪东证执行字第183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钱耀文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洪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