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59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高与蔡沐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高,蔡沐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5970号原告:李高。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建凤,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沐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高诉被告蔡沐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高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高撤回对被告蔡沐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李高负担。审判员 方群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