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民初45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与贾海军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贾海军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4566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开发区北海路3323号。负责人:王琛松,经理。被告:贾海军,男,1984年8月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诉被告贾海军保险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小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