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4执28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丁秀萍与江苏金天浩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艳枫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秀萍,江苏金天浩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艳枫,刘开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2898号申请执行人丁秀萍。被执行人江苏金天浩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黄河东路178号。法定代表人周桂珍,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艳枫。被执行人刘开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秀萍与被执行人江苏金天浩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开海、张艳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丁秀萍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杨 剑审判员 马力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