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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49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百力达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万达气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百力达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万达气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4971号原告百力达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671621705Y(1/1),住所地桐乡市河山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卫松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敏丽,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万达气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595407151,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新坝村。法定代表人倪幼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百力达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万达气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百力达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百力达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万达气体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百力达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万达气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366元,减半收取9683元,由百力达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利明二○一七年十月十一无书记员  杨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