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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卓芝香与被申请人代远德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卓芝香,代远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财保50号申请人:卓芝香,女,汉族,1975年12月18日出生,住所密山市。被申请人:代远德,男,汉族,1983年4月14日出生,住所密山市。申请人卓芝香与被申请人代远德因民间借贷纠纷,卓芝香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代远德在黑龙江省鼎金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密山市日月兴稻米加工厂富远分厂)的水稻款6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卓之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确保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代远德在黑龙江省鼎金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密山市日月兴稻米加工厂富远分厂)的水稻款60000元,扣期限一年,扣押期间停止支付。案件申请费620元由卓芝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运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