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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民初22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营乾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广饶县东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乾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广饶县东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刘锐,王秀丽,赵英禄,王秀玲,宋建国,王立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2292号之一原告: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李翠芳,董事长。被告:东营乾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锐,总经理。被告:广饶县东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建国,总经理。被告:刘锐,男。被告:王秀丽,女。被告:赵英禄,男。被告:王秀玲,女。被告:宋建国,男。被告:王立芳,女。原告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乾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广饶县东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刘锐、王秀丽、赵英禄、王秀玲、宋建国、王立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鲍 蕾人民陪审员  李文华人民陪审员  张景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袁盼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