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3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栋飞与温天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栋飞,温天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03民初1076号原告:陈栋飞,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银海区。被告:温天生,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栋飞与被告温天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栋飞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栋飞以双方协商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栋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6元,由原告陈栋飞负担。审判员 吴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秋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