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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申1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冯新恒、张玉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冯新恒,张玉礼,张保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申197号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新恒,男,1978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礼(又名张新李),女,1964年10月6日生,住方城县。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保全,男,1964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方城县(系张玉礼丈夫)。再审申请人冯新恒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2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6)豫13民终3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冯新恒再审称:一、二审法院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和自相矛盾。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冯新恒与张玉礼、张保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但该房产因存在纠纷致使张玉礼、张保全的合同目的不能达到,按照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第四条的规定,冯新恒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规定判决正确。冯新恒再审称程序违法和事实认定错误和自相矛盾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冯新恒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冯新恒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南审判员 范东哲审判员 李锡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涓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