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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28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国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国栋,马梅,万三,马滨洲,万玉林,苏志三,苏庆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2898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028号。组织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万国栋,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梅,女,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万三,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滨洲,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万玉林,男,1958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苏志三,男,195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苏庆三,男,195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国栋、马梅、万三、马滨洲、万玉林、苏志三、苏庆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及利息5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万国栋、马梅、万三、马滨洲、万玉林、苏志三、苏庆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民审判员  杨玉华审判员  李春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成晓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