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郯执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冻结、划拨徐祗建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祗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郯执字第815号 申请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徐祗建,男,1982年4月26日生,汉族,郯城县红花镇大院子北村279号居民,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204265410. 本院作出的(2012)郯民初字第18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徐祗建在银行的存款元。 划拨被执行人徐祗建在银行的存款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范者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飞驰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拟稿纸 单 位 执行二庭 拟搞人 文 军 打印人 杨飞驰 校对人 张志森 审 核 签 发 标 题 郯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322执1882号 申请执行人岳喜亮,男,1975年4月11日生,汉族,郯城县红花镇西岳村居民。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504115418. 被执行人岳增利,男,1977年5月2日生,汉族,郯城县红花镇西岳村居民。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705025419.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322民初38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岳增利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查明被执行人岳增利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岳增利在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集支行的存款元。账号:916041200011114447827.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志森 二0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飞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