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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42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张欣与汪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欣,汪存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4233号原告:张欣,男,汉族,1973年11月15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汪存军,男,汉族,1976年5月27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张欣与被告汪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张欣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欣撤回对被告汪存军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欣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欣负担。审判员 冯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桂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