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42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张欣与汪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欣,汪存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4233号原告:张欣,男,汉族,1973年11月15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汪存军,男,汉族,1976年5月27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张欣与被告汪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张欣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欣撤回对被告汪存军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欣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欣负担。审判员 冯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桂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