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邵永安与被执行人马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永安,马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02执41号申请执行人邵永安,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马平,甘肃省环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永安与被执行人马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278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马平向原告邵永安支付工资33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马平负担。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邵永安以其与被执行人马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不再要求本院执行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邵永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1002执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梧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