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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执9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罗学亮、黄德芳与温小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学亮,黄德芳,温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1执978号申请执行人:罗学亮,男,195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申请执行人:黄德芳,女,195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委托代理人:栾建辉,男,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被执行人:温小勇,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委托代理人:付文斌,男,湖北伟岸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学亮、黄德芳与温小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罗学亮、黄德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1181民初1326号民事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各项经济损失7.1万元。执行过程中,经自愿协商,当事人双方于2017年9月30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温小勇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罗学亮、黄德芳的各项损失71000元,由被执行人温小勇于2017年10月1日前履行10000元,2017年10月至2018年11月,每月28日前履行3000元,2018年12月28日前履行完毕。2017年9月30日,被执行人温小勇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10000元。2017年10月11日,申请执行人罗学亮、黄德芳领取了执行款10000元,并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的(2017)鄂1181民初1326号民事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孝东审判员  刘援农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则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