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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6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太斌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太斌,吴常清,申小强,申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6执605号申请人刘太斌,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丹砂街道。被执行人:吴常清,男,1962年8月1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浞水镇。被执行人:申小强,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丹砂街道。被执行人:申友强,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丹砂街道。本院在执行刘太斌与被执行人吴常清、申小强、申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申小强、申友强与申请人刘太斌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小强、申友强共计应当支付刘太斌案款50000元,已经支付20000元,还有30000元未支付。申小强、申友强将剩余案件款于2018年阳历1月31日之前支付给刘太斌。申请人刘太斌同意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即(2017)黔0326执60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水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家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