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民初19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关秀英与梅河口市李炉乡连山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秀英,梅河口市李炉乡连山村委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945号原告:关秀英,女,1979年5月23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梅河口市。被告:梅河口市李炉乡连山村委会,住所地梅河口市。法定代表人:周军,村主任。原告关秀英与被告梅河口市李炉乡连山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关秀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发放征地补偿款4.1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0年原告与李炉乡连山村二组村民魏少波结婚,同年原告将户口迁入李炉乡连山村二组,2001年连山村分配给原告承包地如下:南环内水田地360平方米、房后水田地380平方米、北沟旱田地400平方米、南岗旱田地400平方米。2011年连山村重新规定:嫁入连山村的人员,如果原户籍地没有承包地,就分配承包地,为此,原告取得上述承包地的经营权一直没有变化。现该地被征用,连山村二组不予发放补偿款,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关秀英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关秀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博闻—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