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82民初6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乐清市超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龙城电器有限公司、黄献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超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龙城电器有限公司,黄献东,吴慧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6147号原告:乐清市超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楼下村。法定代表人:淦华帮。委托代理人:周鹏飞、郑雷萍,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龙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金棚头村。法定代表人:黄献东。被告:黄献东,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吴慧艳,女,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乐清市超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龙城电器有限公司、黄献东、吴慧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乐清市超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三被告立即向原告偿付货款14259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乐清市超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龙城电器有限公司存在业务往来。2015年6月30日,被告浙江龙城电器有限公司出具领款收据一份交原告乐清市超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收执,确认拖欠货款142595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浙江龙城电器有限公司至今未付。另查明,被告黄献东、吴慧艳系夫妻关系,被告浙江龙城电器有限公司系被告黄献东投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龙城电器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乐清市超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4259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42595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法庭转付。二、若被告浙江龙城电器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第一项的债务,被告黄献东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三、被告吴慧艳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四、驳回原告乐清市超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权利息。本案受理费3194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浙江龙城电器有限公司、黄献东、吴慧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未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朱慧呀人民陪审员  唐小燕人民陪审员  吴旭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金瑶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