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4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曹玲与刘志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玲,刘志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4执61号申请执行人:曹玲,女。被执行人:刘志发,男。申请执行人曹玲与被执行人刘志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2016年8月19日作出的(2016)甘1024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志发未自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2月23日申请执行人曹玲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志发因财产暂无法变现,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法立即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齐 志 航执行员 杨强强执行员 张 文 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