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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刑申1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崔锦艳敲诈勒索一案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吉刑申199号崔锦艳:你因敲诈勒索一案,对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四西刑公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和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3刑终221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敲诈勒索数额的证据不足;你无威胁行为和非法占有故意,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组成合议庭认真审查后认为,你利用国家信访维稳政策,选在“两会”召开等敏感时期进京上访,施加压力,借机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索要财物之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犯罪特征。原判对你犯罪数额认定的证据有四平市住建局、四平市铁西区信访局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宋某、李某、周某、尹某等证人证实及收条、费用明细、记账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从此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