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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75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学翠、施淑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翠,施淑芹,刘贞珂,王莎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7511号申请人:张学翠.被申请人:施淑芹.被申请人:刘贞珂.被申请人:王莎莎.申请人张学翠与被申请人施淑芹、刘贞珂、王莎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学翠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上述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泰安百益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其银行账户内相应数额的存款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施淑芹、刘贞珂、王莎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元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张学翠预交。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守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