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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卢俊明申请执行薛景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俊明,薛景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607号申请执行人:卢俊明,女性,1968年9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薛景春,男性,1974年3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本院在执行卢俊明与薛景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国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矫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