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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4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伟与魏虎、杨敏、魏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魏虎,杨敏,魏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4民初1769号原告:李伟。被告:魏虎。被告:杨敏。被告:魏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与被告魏虎、杨敏、魏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伟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19元,减半收取659元,由原告李伟承担。审 判 长  刘三妹人民陪审员  甘新江人民陪审员  黄绍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靖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