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4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伟与魏虎、杨敏、魏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魏虎,杨敏,魏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4民初1769号原告:李伟。被告:魏虎。被告:杨敏。被告:魏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与被告魏虎、杨敏、魏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伟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19元,减半收取659元,由原告李伟承担。审 判 长 刘三妹人民陪审员 甘新江人民陪审员 黄绍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靖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