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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19335-193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成学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学,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9335-19337号原告:李成学。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洪湖路湖景花园1—3层楼。负责人:DIRKJOZEFS.VANDENBERGHE。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学撤回起诉。各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成学负担。审判员 杜 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显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