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超飞与张红斌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超飞,张红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644号申请执行人李超飞,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红斌,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超飞与被执行人张红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超飞于2017年4月5日依据业已生效的户县人民法院(2016)陕0125民初27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红斌向其支付借款本金34548.03元及利息7110.3元,并承担借款本金34548.03元自2016年7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按原告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40元,公告费600元,申请执行费67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后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且行踪不定,去向不明,因此,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无房地产、车辆、工商等登记信息;虽有银行存款,但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该案债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及其配偶王香茹所有银行账户采取网络冻结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