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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15

案件名称

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宁波永鸿船舶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宁波永鸿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刘永进,周曹丰,严成国,张秀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1527号申请执行人: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奉化市溪口镇中兴中路257号。法定代表人:王伯仔,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静,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宁波永鸿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奉化市江口街道方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永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永进,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被执行人:周曹丰,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被执行人:严成国,男,195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被执行人:张秀春,女,195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永鸿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刘永进、周曹丰、严成国、张秀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永鸿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已歇业,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刘永进、周曹丰、严成国、张秀春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财产查证结果告知书,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对本院告知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异议。截止2017年10月11日,被执行人宁波永鸿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奉化罗蒙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50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刘永进、周曹丰、严成国、张秀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48871元,执行费53879元,由五被执行人共同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梅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