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02民初15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周秀英与李威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秀英,李威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1578号原告:周秀英,女,汉族,1990年10月15日出生,酒店店长,现住西藏拉萨市,身份证号码×××。被告:李威,男,汉族,1991年10月2日出生,酒店店长,现住西藏拉萨市,身份证号码×××。原告周秀英与被告李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后,原告周秀英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秀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秀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周秀英负担。审判员 索朗普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凇 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