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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5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芳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芳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5刑初153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芳辉,绰号“老表”,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捕前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2014年1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5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5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曲检公刑诉〔2017〕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芳辉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芳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7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刘芳辉驾驶一辆白色“鬼火”助力车从韶关市武江区到曲江区马坝镇金蜘蛛网吧内,趁被害人刘某睡着之际,将刘某放在金蜘蛛网吧10号机桌面上的一台正在充电的Iphone7Plus手机盗走,然后驾驶助力车离开现场。经鉴定,被盗的手机价格为6848元人民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芳辉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刘芳辉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芳辉否认盗窃罪,辩称其没偷被害人的手机。庭审中其供述案发当天因打完麻将心情好而到马坝玩,只承认偷了个充电宝。经当庭播放案发期间网吧监控视频,其又辩称视频里没有显示被害人放的是苹果手机,亦未显示他盗窃时有证人看到。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7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刘芳辉驾驶一辆白色“鬼火”助力车从韶关市武江区到曲江区马坝镇金蜘蛛网吧,趁被害人刘某睡着之际,将刘某放在该网吧二楼10号机桌面上的一台正在充电的玫瑰金色苹果Iphone7Plus手机(128GB)盗走,然后驾车逃离现场。2017年5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刘芳辉在韶关市工业西路沙湖市场被抓获归案。经韶关市曲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848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的情况。2、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5月21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韶关市工业西路沙湖市场抓获被告人刘芳辉。3、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刘芳辉的深蓝色T恤衫一件,经其指认是2017年5月7日盗窃时所穿的衣服。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调取了案发时金蜘蛛网吧的监控视频;被害人刘某被盗手机号码183××××8632的机主资料及2017年5月6日至6月6日的通讯记录。5、图片制作情况说明、截图照片。证实被告人刘芳辉指认了2017年5月7日凌晨6时许从金蜘蛛网吧卫生间离开后详细经过的照片共6张,驾驶银白色鬼火助力车的男子就是其本人。6、刘某提供的销售信誉单、苹果手机盒背面图片各一份。证实刘某被盗苹果手机的购买情况。7、常住人口查询详细结果、证明。证实被告人刘芳辉的年龄、住址等情况。8、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清远监狱出具的罪犯档案资料。证实刘芳辉曾因盗窃于2012年5月25日被行政拘留10日,2014年1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5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9、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2017年5月7日金蜘蛛网络会所的新旧两套监控视频因设备设定问题,旧监控视频设备的设定时间比新安装的监控设备时间延时约2分钟。10、视频光盘2张。证实2017年5月7日凌晨6时许金蜘蛛网吧内的监控视频情况。二、证人证言1、江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7日凌晨0时到8时,他在金蜘蛛网吧上班。7时,10号卡座上的客人说他放在桌面的手机被盗了。经调取网吧监控查看发现在2017年5月7日6时18分左右,有一名穿深色短袖T恤男子进入网吧走到10号卡座的过道处,将客人放在桌面的苹果7手机拿走。客人报案离开后,他到该卡座打扫卫生,并未发现有烟灰或烟头,但有少量的食品包装纸。2、曾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7日凌晨0时到8时,她与江某在金蜘蛛网吧上夜班。7时许,10号卡座通宵上网的男子走到前台对她说其手机不见了,要求查看网吧监控。经查看发现当天6时许,有一名陌生男子进入网吧,趁10号卡座上上网的男子趴着睡觉之际,将其桌面上一个长方形的物品拿走,并有一个拔线动作。因网吧视频模糊,她只看见是长方形的物品。10号卡座的男子说被盗的是一台苹果7手机,当时在电脑上充着电。3、赵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7日凌晨1时许他和朋友刘某到金蜘蛛网吧上网。他在9号卡座,刘某在相邻的10号卡座。凌晨三四点钟的时候,刘某睡着了,刘某的苹果7P手机放在其电脑桌面上,并用一条数据线连接其使用的电脑在充电。没多久他也睡着了。7时许,刘某说其手机不见了。之后到网吧前台查看监控,才发现其手机被盗。他没有吸烟的习惯,当天凌晨也没看见刘某有吸食和携带香烟。在他与刘某使用的电脑桌面中间,放有他们共同食用的薯片、矿泉水、红牛饮料等零食,没有其他物品。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5月7日凌晨0时许,他到鞍山路金蜘蛛网吧10号卡座包夜通宵上网。期间手机一直放在桌面用数据线充电,并用手机连通了该网吧的WiFi,未用移动数据功能。5时30分,他趴在桌上睡着了,7时醒来发现桌面的手机不见了,就去网吧前台找网管调出视频给他看。结果发现6时18分有一男子走到他座位把其Iphone7plus苹果手机拿走了,他未带任何香烟去上网,期间也没吸烟。四、被告人刘芳辉的供述与辩解。其在侦查阶段开始否认2017年5月7日到过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公安人员向其出示当天的监控视频截图后,他才承认截图中出现在马坝镇骑白色鬼火摩托车的是其本人,称其因通宵打麻将没赢到钱所以驾车到马坝兜风散心;在金蜘蛛网吧上了趟卫生间就离开了,没有接触网吧桌面的物品。经观看网吧监控视频后,改称在该网吧没有上卫生间,但拿了网吧一个卡座桌面上的一包软壳红玫王至尊香烟,后称偷了一包香烟和一个黑色充电宝。五、鉴定意见。韶关市曲江区价格认证中心所作的韶曲价认定[2017]6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苹果Iphone7plus手机价格为人民币6848元。六、搜查、勘验等笔录1、搜查证、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7年5月22日3时25分至3时35分,对被告人刘芳辉的租住处韶关市武江区工业西路一出租屋进行搜查,扣押了一件晾晒在走廊的深蓝色T恤,并经刘芳辉指认。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机关对本案案发地点进行勘验、检查的情况。上述证据,均经法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芳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芳辉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否认盗窃手机的事实,辩称只偷了香烟和充电宝,经查,其供述前后反复、矛盾,且指控其盗窃的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佐证,在案证据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其辩解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芳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次日起十天内交纳。)二、扣押在案的深蓝色T恤衫一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黎斯惠人民陪审员  彭光坤人民陪审员  杨清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