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81执恢3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孙国锋申请孟庆滨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锋,孟庆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恢318号(2017)黑1281执恢3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国锋,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孟庆滨,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本院在执行孙国锋与孟庆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东波人民陪审员  孙革新人民陪审员  赵 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喜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