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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3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曾宪仁与吴传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宪仁,吴传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3民初1321号原告:曾宪仁,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告:吴传金,男,1975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原告曾宪仁与被告吴传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18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为15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才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欧阳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