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3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曾宪仁与吴传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宪仁,吴传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3民初1321号原告:曾宪仁,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告:吴传金,男,1975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原告曾宪仁与被告吴传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18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为15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才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欧阳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