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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4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伟、于恒荣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于恒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4执675号申请执行人:李伟,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被执行人:于恒荣,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的(2016)鲁0684民初9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于恒荣银行存款4300元至蓬莱市人民法院(户名:蓬莱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山东蓬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城支行;账号:9060106043842059999982)。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赵明阳审判员  刘会臣审判员  江成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 超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2016)鲁0684执675号中国农业银行蓬莱登州分理处:根据(2016)鲁0684民初915号民事判决书,因于恒荣在期限内未予执行,请将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蓬莱登州分理处62×××74账户的存款4300元,扣划至蓬莱市人民法院。户名:蓬莱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山东蓬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城支行账号:9060106043842059999982院长签字:2017年月日。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回执)字第号:你院字第号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收悉。关于___________________在我行(处)账户的存款元,已扣划至蓬莱市人民法院。未扣划元,原因。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公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