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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101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乔国福与杨义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国福,杨义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10100号原告乔国福,男,1958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杨义春,男,1977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南路266号。原告乔国福与被告杨义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乔国福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乔国福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乔国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乔国福负担。审判员  张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 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