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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6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庆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叶树平、杨林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树平,杨林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6民初1690号原告:庆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609962015U,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濛洲街道云鹤路3号。法定代表人:陈文炎,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松炜,男,该社员工。被告:叶树平,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被告:杨林英,女,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庆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叶树平、杨林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庆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叶树平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叶树平、杨林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庆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杨进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