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财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郑妹云、唐承伯等与刘夏明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妹云,唐承伯,封立辉,舒文强,陶永英,刘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财保206号申请人:郑妹云,女,195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申请人:唐承伯,男,198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申请人:封立辉,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申请人:舒文强,男,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公民身份号码:4329申请人:赵玉芳,女,1979年10月19日出生,瑶族,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申请人:陶永英,女,195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申请人:刘夏明,男,1958年3月8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申请人郑妹云、唐承伯、封立辉、舒文强、赵玉芳、陶永英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刘夏明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翠竹路香河城一楼(所有权证号为:永房权证第××号)700万元的产权。申请人郑妹云、唐承伯、封立辉、舒文强、赵玉芳、陶永英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妹云、唐承伯、封立辉、舒文强、赵玉芳、陶永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申请人郑妹云、唐承伯、封立辉、舒文强、赵玉芳、陶永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夏明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翠竹路香河城一楼(所有权证号为:永房权证第××号)700万元的产权。查封期限为二年,期间不得转让、赠与和设立抵押。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郑妹云、唐承伯、封立辉、舒文强、赵玉芳、陶永英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刘宏元审 判 员 李颖萍审 判 员 林恩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汪云艳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湘1103执保342号永州市房产局:关于申请人郑妹云、唐承伯、封立辉、舒文强、赵玉芳、陶永英与被申请人刘夏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1103财保20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案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如下事项:查封被申请人刘夏明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翠竹路香河城一楼(所有权证号为:永房权证第××号)700万元的产权。查封期限为二年,期间不得转让、赠与和设立抵押。附:(2017)湘1103财保206号民事裁定书壹份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