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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申7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徐桂梅、陈奕亮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桂梅,陈奕亮,苏丽娟,谈述战,徐桂霞,徐毅,青岛嘉睿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申7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徐桂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陈奕亮。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战吉,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审被告:苏丽娟。委托诉讼代理人:谈述战。一审被告:谈述战。一审被告:徐桂霞。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毅。一审被告:徐毅。一审被告:青岛嘉睿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谈树坤,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谈述战。再审申请人徐桂梅因与被申请人陈奕亮,一审被告苏丽娟、谈述战、徐桂霞、徐毅、青岛嘉睿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民初字第5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徐桂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审判长  林荣家审判员  翟连颇审判员  陈召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仁和书记员  任盛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