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39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朱祥东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朱祥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3973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27号。负责人朱加麟,总经理。被执行人朱祥东,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与被执行人朱祥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5年西民(商)初字第076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于2017年5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朱祥东偿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截至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贷款本金三百五十四万元、利息、罚息二十八万三千七百四十一元零三分及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以及律师费十一万四千七百一十二元二角三分和案件受理费三万八千三百零八元等。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立案后立即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朱祥东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朱祥东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朱祥东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此外,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建平审 判 员 赵建民代理审判员 杨晓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贾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