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42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伊格尔博格曼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与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普湾新区松木岛化工分公司、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格尔博格曼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普湾新区松木岛化工分公司,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3民初4238号原告:伊格尔博格曼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法定代表人:慈元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铁军,系辽宁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世卿,系辽宁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普湾新区松木岛化工分公司,住所地:大连普湾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平芹,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智爽,女,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鑫,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赵文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鑫,男,系该公司员工。原告伊格尔博格曼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普湾新区松木岛化工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化松木岛分公司)、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化集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伊格尔博格曼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铁军、姚世卿、被告大化松木岛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智爽、何鑫、被告大化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伊格尔博格曼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大化松木岛分公司支付合同欠款16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大化松木岛分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472元(从2017年5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8月1日,以16万元为基数,计算标准按万分之一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大化集团支付合同欠款2万元;4、请求判令被告大化集团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84元(从2017年5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8月1日,以2万元为基数,计算标准按万分之一计算);5、请求判令被告大化集团对被告大化松木岛分公司应支付的合同欠款16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补充支付责任;6、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23日和2013年8月13日,原告与被告大化松木岛分公司、被告大化集团分别签订了一份《干气密封维修合同》及一份《氨压机干气密封维修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大化松木岛分公司、被告大化集团分别修复干气密封配件,被告大化松木岛分公司支付维修款16万元,被告大化集团支付维修款24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维修义务。经对帐,被告大化松木岛分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约定全部欠款由被告大化集团于2017年5月1日前分三次付清,其中于2016年6月1日前支付全部欠款的20%,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全部欠款的50%,2017年5月1日前支付剩余欠款。《还款计划书》签订后,被告大化松木岛分公司、被告大化集团陆续偿还了部分维修款,但时至今日《还款计划书》中尚有共计18万元到期维修款未支付。(其中《干气密封维修合同》被告大化松木岛分公司尚欠原告维修款16万元,《氨压机干气密封维修合同》被告大化集团尚欠原告维修款2万元。)二被告拖欠剩余维修款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的严重违约,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由于被告大化松木岛分公司系被告大化集团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公司法规定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大化集团承担,现诉至法院。被告大化松木岛分公司、大化集团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大化松木岛分公司、大化集团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普湾新区松木岛化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伊格尔博格曼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欠款16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472元,合计161472元;二、被告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普湾新区松木岛化工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支付责任;三、被告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伊格尔博格曼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欠款2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84元,合计2018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0元,由被告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普湾新区松木岛化工分公司、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希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