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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3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振宁、杜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宁,杜纪林,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3民初1897号申请人:李振宁,男,1972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申请人:杜纪林,男,1971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申请人:张红,女,1973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申请人李振宁与被申请人杜纪林、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杜纪林、张红的银行存款100000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二、查封被申请人杜纪林、张红价值10万元的其他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 判 长  张士群审 判 员  董海伟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牟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