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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30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程声义、江西广昌宏信汽车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声义,江西广昌宏信汽车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30执120号申请执行人程声义,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所地广昌县。被执行人江西广昌宏信汽车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地址广昌县。法定代表人张永明。程声义与江西广昌宏信汽车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广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赣1030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西广昌宏信汽车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程声义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江西广昌宏信汽车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程声义赔偿款31836元,给付其诉讼期间垫付的案件受理费596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西广昌宏信汽车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江西广昌宏信汽车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本案目前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32432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386.48元未缴纳。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江西广昌宏信汽车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程声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江西广昌宏信汽车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程声义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小华审判员  孙智建审判员  胡才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