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执53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赵笑琳陈水平、陈春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水平,陈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726执5382号被执行人陈水平,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陈春燕,女,1974年3月13日出生,住浦江县。本院在执行赵笑琳与陈水平、陈春燕(2017)浙0726执538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水平、陈春燕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