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财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吕庆辉、丽水市博氏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庆辉,丽水市博氏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财保124号申请人:吕庆辉,男,汉族,1975年1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被申请人:丽水市博氏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灯塔工业区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148868420G法定代表人:钟傅旭阳申请人吕庆辉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丽水市博氏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吕庆辉与被申请人丽水市博氏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吕庆辉申请对被申请人丽水市博氏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了担保。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丽水市博氏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存款或者其他财产,保全金额人民币441700元。案件申请费2729元申请人吕庆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尚 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胡加静—?PAGE*Arabic?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