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40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温西栋与张讲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西栋,张讲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002号之一原告:温西栋,男,汉族,1980年1月23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讲民,男,汉族,1978年12月14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温西栋诉被告张讲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4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租赁合同,被告租赁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豫P×××××货车,合同约定租金为13000元每月,租金每十五天支付一次,被告逾期支付租金按拖欠租金总额的日3%支付违约金。合同生效后被告共租用车辆90天,仅在交车时支付10000元押金,期间未支付车辆租金,被告共计拖欠车辆租金39000元,及违约金13000元,扣除已交付的10000元押金,共需赔偿42000元。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本院认为,原告温西栋诉被告张讲民,经对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址及合同上的住址进行查找,均没有找到张讲民的信息,视为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温西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安生审 判 员 陈广军人民陪审员 任善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大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