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执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谭绍华与郭云久陆安民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绍华,郭云久,陆安民,云阳县良云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5执1514号申请执行人:谭绍华,男,生于1935年6月6日,汉族,住云阳县。被执行人:郭云久,男,生于1969年4月23日,汉族,住云阳县。被执行人:陆安民,男,生于1963年6月4日,汉族,住云阳县。被执行人:云阳县良云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阳县杏湾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592264156U。法定代表人:郭云松,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绍华与被执行人郭云久,云阳良云化工产品有限公司,陆安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未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阳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5民初2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继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贺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