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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民初23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钟荣与欧阳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荣,欧阳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民初2394号原告:钟荣,女,汉族,娄星区人,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全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慎重,双峰县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欧阳永,女,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一般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嗣荣,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公司地址: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路790号。法定代表人:刘健卫,系该公司总经理。一般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瑞泉,系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钟荣诉被告欧阳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荣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荣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钟荣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荣负担。审 判 员  邹耀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 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