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1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陕西时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花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时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花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1234号原告:陕西时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展路6号旺园小区群楼*层*号。法定代表人:李迎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晨露,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钱玲玲,该公司员工。被告:刘花婷,女,汉族,1959年2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受理原告陕西时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花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花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时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刘花婷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时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花婷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雷翕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邵立伟打印:扈艳红校对:侯小燕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