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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黄巢与李宏斌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巢,李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02执531号申请执行人:黄巢,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李宏斌,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巢与被执行人李宏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02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李宏斌给付公告费1100元、案件受理费371元,合计147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宏斌自动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李宏斌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6)内0702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李宏斌的给付义务部分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大鹏人民陪审员  吕 白人民陪审员  邱莉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谷 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