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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民初20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郭建东与贾勇刚、冯书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东,贾勇刚,冯书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2004号原告:郭建东,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江峰,邢台市桥西区昌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勇刚,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冯书利,女,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个体户,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原告郭建东与被告贾勇刚、冯书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建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欠原告款701,825元及相应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贾勇刚系共事的朋友关系,被告贾勇刚自2015年至今共借原告款554,480元,欠原告货款147,345元,共计701,825元。有其借条、欠条各7张共14张为证,经多次催要,被告总以钱紧为由拒不给付。冯书利是贾勇刚之妻,依法对此借、欠款有连带清偿给付之责。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起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在本案中,原告同时主张借款合同和买卖合同两个不同法律关系,应视为原告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本案应当驳回起诉。原告待完善相关诉讼请求信息后,可另行分别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建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苗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为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