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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102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赵永祥与廖中奇、覃善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祥,廖中奇,覃善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0263号原告:赵永祥,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委托代理人:何赟鹏,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中奇,男,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被告:覃善美,女,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祥诉被告廖中奇、覃善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永祥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永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永祥负担。审 判 长  杨春海人民陪审员  章月霞人民陪审员  郎忠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缪剑娣?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百度搜索“”